原告毕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陈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略)事务所(略)。
原告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吉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毕××。婚前,被告有一女儿毕×未入户口,为毕×入户口,原告家人跑了几个月,花费近三万元,被告没有感激,反而觉得原告家人没有本事。因原告系再婚,处处都让着被告,但被告不知道珍惜。儿子毕××出生后,被告仍旧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及家人生气。2010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从外回家,和原告家人发生争吵,在原告父亲胳膊上咬了一口,后又叫人打原告父亲一顿,并把家里门窗、电视机、DVD砸坏。综上所述,原、被告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毕×由被告抚养,婚生子毕××由原告抚养,抚育费各自理。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2010年11月20日贺××出具的证明一份,2010年10月22日李××出具的证明一份,照片11张,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辩称:2005年原、被告在郑州认识、恋爱。2006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各带一个女儿组成家庭,婚后感情很好,家庭和睦。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毕××。2009年5月家里盖了三层楼房,因盖房后家庭经济困难,同年8月被告外出打工挣钱。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误会,曾生气一次,但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只要双方消除误会,完全可以和好,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5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月1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有一女儿毕××(生于X年X月X日),被告有一女儿毕×(生于X年X月X日),双方带着女儿组成新的家庭。婚后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毕××。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毕某嘉由被告抚养,婚生子毕某阳由原告抚养,抚育费各自理。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有一定了解,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子,双方未发生过大的矛盾。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毕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吉昌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