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肖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份以来,尚某某、肖某某伙同刘玉沙以母女、兄妹的身份,以给刘玉沙介绍对象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辛村X村谢某某彩礼钱共计x元。并提供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尚某某、肖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尚某某辩解,对方只给了x元,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肖某某辩解,其和刘玉沙到姓谢某家去看房子时,并没有冒充是刘玉沙的哥哥,也不知道刘玉沙要了对方多少彩礼钱,故自己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尚某某、肖某某系母子关系,肖某某与刘玉沙系恋爱关系。2010年9月份以来,尚某某、肖某某伙同刘玉沙以母女、兄妹的身份,以给刘玉沙介绍对象让谢某某支付彩礼款为由,多次诈骗受害人谢某某人民币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尚某某供述,2009年8月份我儿子肖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刘玉沙,双方在8月12日定亲,我给了刘玉沙定亲钱x元,随后肖某某和刘玉沙一直在我家住,刘玉沙怀孕后刘玉沙的母亲给她做了人流,刘玉沙和她母亲回家了。过了几天刘玉沙又回到我家,我和她签订了一份协议,大致的内容是我认刘玉沙为干女儿,然后给她找个婆家,还够我6万元后刘玉沙离开我家。我和刘玉沙定过协议后,我们开始给刘玉沙找婆家,经媒人王某介绍刘玉沙与谢某某见过面,当时刘玉沙介绍的名字叫刘娇艳,小名叫刘沙沙,我是她母亲,双方都愿意。今年农历8月28双方在安阳市我住的地方定亲,当时谢某某的母亲把定亲钱给了媒人,媒人给了刘玉沙x元。过了几天刘玉沙以给她爸爸跑事为由又通过媒人给谢某某的母亲要x元,谢某某的父亲和媒人来到安阳给我x元,当时刘玉沙在场。又过了一段时间,刘玉沙的爷爷去世了,我们通过媒人给辛村谢某某的爸爸要了1400元钱和两条烟。刘玉沙想让男方去看她父亲并拿x元,然后结婚,但没有说成,所以没有结婚。期间,我让肖某某和刘玉沙一同到谢某级家看了看房子。
2、被告人肖某某供述,2009年秋天,我和刘玉沙处对象了,后来因为她爸住了监狱,我妈就一直给她爸跑事,花了好几万元也没跑成事,我妈为这事花了三万元,2010年3月份,刘玉沙怀了我的孩子,因为她妈不同意我俩的事,她妈让她把孩子打掉了,我俩就不谈了。今年8月份刘玉沙又找到我,我俩又住到一块了,和我妈尚某某在驴市街租房住。后来我妈给刘玉沙在安阳县X村订了门亲事,刘玉沙让我和她去辛村她对象家看过一次房子,刘玉沙给人家介绍我是她哥,我俩看过房子就回到了安阳租房处。她当时给人家介绍我是她哥,我也没吭。
3、刘玉莎供述,2009年3月份,我父亲刘某某因为做雷管,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现在在焦作监狱服刑,我父亲出事后,到2009年8月份我就和肖某某订了亲,当时定亲后我对象肖某某的母亲就一直给我父亲刘某某跑事,想让他早点出来,我家里拿出了3万元给了尚某某让他给我父亲跑事,到今年7月份,我对象的母亲尚某某已经花了9万元给我父亲跑事,但是至今依然没有结果。2010年7月13日,尚某某拿来一份协议书让我按了手印,协议书的大致内容是:我再找个婆家,然后得到的彩礼钱全部用于偿还尚某某给我父亲跑事用的6万元。2010年9月初,尚某某的一个朋友给我介绍了一户辛村X村的人家,当时我们是在安阳市文峰立交桥附近见的面,尚某某也在现场,我们介绍我叫刘娇艳,尚某某是我亲妈,见面后我们双方满意,于是谢某级的人当场给了400元,我就收下了也没有多问。停了一两天,我和尚某某又到辛村谢某级他们家看了看男方家的房子,我们就提到了结婚的事,当时男方家就给了900元,然后我们就走了。9月6日,我们和男方在安阳举行了小订,当时男方家就给了我x元。中间尚某某安排肖某某冒充我哥和我去辛村谢某级男方家看房子,当时介绍肖某某是我哥哥,男方家给了我们900元。9月14日尚某某给男方家要x元,当时我不知道这件事,后来尚某某接了x元后才告诉我她给男方要了x元,停了一两天我母亲韩某某给尚某某打电话说是我村的一个本家的爷去世了,让我回家吊孝,于是尚某某就联系男方让男方一同去吊孝,还让男方上了1000元的礼钱。后来男方一直催着结婚,但是尚某某要男方拿出来x元的彩礼才同意结婚,但是男方一直不给,我就没有打算和谢某级的人结婚,之所以和他们家拖着,就是想多要他们家一些钱。我和尚某某一直是婆媳关系,肖某某一直是我男朋友,并且我和肖某某一直住在一起就没有分开过,直到被抓后我们两个才分开,并且尚某某也知道我和肖某某住在一起,我们两个住在有电脑的房间。当时尚某某办了一个假户口本,这是她想骗辛村谢某辛家钱用的,她给我起的名字叫刘娇艳。存钱时用肖某某的身份证,他也在场而且也知道钱是骗来的。
4、被害人谢某某陈述,我的二儿子谢某某的眼小点,老实点,不好找媳妇,我就在前一两年给本村的谢某成说,让他给我二儿子操点心对个茬。今年9月1号左右,谢某成找到我说安阳有个小女孩,让去见见。我就领着谢某辛和五个媒人(谢某成、黄某村的闫某某、辛村集的海某、永和乡X村的一个妇女、安阳市的王某)到安阳文峰立交桥东边路南见到尚某某,尚某某还领着一个20岁左右的女孩,尚某某说是她女儿叫刘娇艳,又名刘X,我二儿子见了刘沙沙之后,两人都说还行。第二天,王某领着尚某某和刘沙沙就去我家,当时这五个媒人都在场,尚某某和刘沙沙瞧了一下我的家,她们两个人都说不错,就开始说结婚的事了。王某说,给尚某某三万元钱就能结婚了。临走时,我就给了尚某某四百元钱的见面钱,这是第一次给她钱。9月X号左右,我和我二儿子、谢某成、王某、永和乡X村的一个妇女、尚某某和刘沙沙到汤阴县伏道集尚某某家,我们在路边看了一下尚某某家,尚某某没让进家,她让我们在她的干姊妹家(在汤阴县伏道集)坐了一会,我们就回安阳市火车站边的一个酒店吃饭,吃过饭之后,王某说这就算小定,让我给尚某某1100元钱,我就给了尚某某1100元钱,几个媒人都在场。之后,刘沙沙和一个自称是她哥的男子去我家,我给了她900元钱。后来,王某和永和乡X村的一个妇女给我打电话说让9月6日在安阳大定,到了9月6日,我和我的哥谢某堂、谢某学、谢某美,我的侄子谢某爱、我的二儿子等人就到马市街尚某某租的房子找到尚某某和刘沙沙,五个媒人都在场,尚某某的哥也在场,当时我把x元钱给了媒人,媒人给了尚某某和她的女儿。9月X号早上,尚某某说他的丈夫在焦作住着监狱,想保他出来,叫我给他送x元钱。我就和谢某成一块去马市街尚某某租的房子找到她,我把x钱给了她。又停了一天,尚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自己家的一个爷死了,叫我给她1700元钱,我哥谢某堂就去汤阴五陵镇X村把钱给了尚某某。后来尚某某又说掰玉米,叫我给她送1000多元钱,我没去给他送。尚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让10月1日结婚,让我给她送x元钱。我没给她,我就产生了怀疑,我就找人问尚某某的情况,才知道尚某某与刘沙沙是婆媳关系,不是母女关系。后来我就报案了。
5、证人余某某证言,我平时爱跟别人说媒,前几年认识了辛村集上的媒婆海风(不知道姓什么),海风有五十多岁,前几个月跟我说,谢某级村有一个男孩家里条件好,就是眼特别小,让我帮忙说个女孩。大概今年阴历七月份,我以前在安阳认识的一个妇女叫王某给我说汤阴县伏道有一个女孩,他父亲在监狱服刑,这个女孩跟她母亲过,现在想找个条件好的要男方五万元彩礼,后来到今年农历七月十八到安阳市X街X排谢某级村的男孩谢某某和这个女孩“沙沙”见面,女方当时有母女两人和王某,男方有我和海风、闫某某、还有一谢某级村的“老谢”与男孩及其父亲。当时王某介绍说一位是“沙沙”母亲,一位女孩沙沙。当时这个沙沙的母亲就说她丈夫在监狱住着呢,想给沙沙找个人家嫁了,需要给男方要四、五万元。第二天(农历七月十九)下午王某领着那母女俩到谢某级谢某某家看房子,看过房子后,那个沙沙母亲说男方家条件不错,也不要那么多彩礼了,只要三万元就中。当时我听说还给了沙沙4000元的见面钱。到农历七月二十,谢某某的父亲给了女孩母亲1100元钱算是小定。后来到大定时(农历七月二十八)男方和我们几个人到了马市街女方家,王某当时也在,后来谢某某的母亲点了x元给了女孩沙沙。到2010年10月1日夜里,谢某某的父亲给我打电话说女方定的10月X号结婚但女方没来,男方给了女方两万多元钱,可能受骗了。
6、证人程某某证言,大概一个多月前,我听永和张奇村的“景儿”给我说安阳有一个女孩,父亲在监狱服刑,想把女孩嫁了,要几万块钱彩礼,看我能不能找个茬。当时杨顺堂也在场,后来我就想到谢某级的这个男孩给“景儿”说了说。九月初的一天,男、女双方就到市立交桥见了面,同去的还有五个媒人。当时女孩喊那个妇女“妈”,我们都认为是亲娘俩。那个女孩的母亲还说她丈夫在监狱服刑,想嫁了闺女要几万元彩礼。双方见面后都说同意。第二天女方都到男方家看房子,过了几天大定亲时,男女双方在安阳市女方租的房子里,男方给了女方x元钱。后来我就不知道了。
7、证人闫某某证言,大概一个多月前的一天,永和张奇村的“景儿”(大名不详)跟我和海某(辛村集一妇女)说安阳有一桩媒,女方要彩礼大概两万八到三万,看我和海某能不能找个茬。正好以前我知道谢某级村姓谢某一家有一个男青年条件合适,中间还通过一个媒人叫“老谢某”(大名不详)是谢某级的,过了几天后双方就到安阳市立交桥上见了面,见过面后,男女双方感觉都不错。第二天女方就到辛村男方家看了看,男方通过“老谢某”给了女方400元钱,又过了几天就到安阳市女方租住的房子处订婚,媒人也都在场,当面男方给了女方x元钱。双方见面之前我听景儿介绍说安阳的这个女孩兄妹两个,她父亲在住劳改。
8、证人王某某证言,2010年8月份的一天,我在钢厂的一个游戏室里遇到了尚某某,当时她正在赌钱,她对我说她有一个闺女,让我给介绍一个对象。随后我就联系了“京儿”,并定在了9月份见面,具体时间我忘了,尚某某给我说想要对方5万元的彩礼,于是我就把尚某某的话转给了“京儿”,第一次见面我们在安阳市立交桥东面见了面,当时我们去了好几个媒人,媒人中我只认识“京儿”,见面后双方都挺满意的,于是男方给了女方400元的见面钱,随后我们就都回家了。中间隔了一天,我和尚某某、沙沙、“京儿”一块去了辛村看男方家的房子,看完房子后,我和尚某某一家、男方以及男方的其他媒人回到安阳海鑫商场后面的小香口,吃饭前男方给了尚某某x元,算是订婚了,当时媒人都在场,吃完饭我就回家了。当时尚某某告诉我她的女儿叫沙沙,沙沙的父亲在监狱服刑,还有沙沙有个哥哥叫飞只。
9、证人韩某某证言,我和尚某某是亲家。我女儿刘玉沙去年9月份左右和她儿子肖某某订的亲,订亲后他们一直住在一起,今年7月份怀上了肖某某的孩子,因为我打听出尚某某在村里就是骗子,她的儿子也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我就不同意还让刘玉沙做了人流。我女儿刘玉沙告诉我说她现在怀的是肖某某的孩子。
10、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8月25日将其家楼上两间房子租给了尚某某,与尚某某同住的有其儿子及儿媳。
另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存款手续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质证。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编造虚假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尚某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起次要主要,属从犯,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肖某某辩解自己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日起至2012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日起至2011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