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原任安阳县农业局阳光办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霍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霍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霍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重,其行为构成自首”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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