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特别授权代理人:黄某飚,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均谋,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一:广西三建华润水泥(上思)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上思县华润水泥厂。
负责人,韦某乙。
一审被告二: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韦某甲诉被上诉人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向法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合议庭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韦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犯其他国家和他人的权利,其撤诉申请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上诉人韦某甲负担。
审判长黄某林
审判员王盘明
审判员苏益g_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图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