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
上诉人李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开乔,被上诉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涛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09)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门长庚
审判员郭毅勇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