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略)。
被告(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院长。
本院在审理段某某与被告(略)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明刚
人民陪审员肖征
人民陪审员翟光烂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启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