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戴某某,男,59岁,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戴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5日受理后,定于2009年2月2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向丽玲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向昱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