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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戴某某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戴某某,男,59岁,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戴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5日受理后,定于2009年2月2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向丽玲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向昱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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