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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因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玉芳,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耿岭喜,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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