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玉芳,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耿岭喜,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