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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彦军与河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郭XX,郑州市二七区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小松x-7挖掘机一台,并由被告原告办理为期三年的财产保险。2009年4月22日,原告所购车辆发生事故,需要保险公司进行勘查理赔,此时才发现,被告并未给该车办理保险,保险公司拒赔。经双方协商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交保险费x.87元及误工损失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双方自此无纠纷;

二、被告负责给原告更换以前开具错误的发票及产品合格证;

三、诉讼费三百七十四元,减半收取一百八十七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明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牛建军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魏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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