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某。
崔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崔某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09)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安,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国卿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楚绍京
审判员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凤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