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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汉族,本科毕业,系焦某市X村区待王某道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0年8月20日被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叶、侯素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4月份,李某某、顾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合伙在马村区待王某事处西孔庄村开工建设化工厂,该厂同年11月底开始生产。被告人赵XX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排查出该厂的安全隐患。2010年6月14日,该厂四氯化硅罐发生崩裂泄露,严重污染空气,导致周边村庄紧急疏散群众八千余人,造成经济损失x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在担任马村区待王某道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化工厂发生崩裂泄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XX辩解理由为:以前排查过安全隐患,村里面没有报该化工厂。现在待王某道办事处不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经审理查明:

2009年4月份,李某某、顾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合伙在马村区待王某道办事处西孔庄村开工建设化工厂,该厂同年11月底开始生产。被告人赵XX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排查出该厂的安全隐患。2010年6月14日,该厂四氯化硅罐发生崩裂泄露,严重污染空气,导致周边村庄紧急疏散群众八千余人次,造成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告人赵XX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工作中未发现西孔庄的化工厂,其是负责企业服务中心的,企业服务中心主要是针对企业安全的,对企业安全隐患有检查核实的职责。其是在化工厂出事后才知道该化工厂存在的。

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份的时候,赵XX说西孔庄反映村里有难闻的气味,其与赵XX王某某三个人就到西孔庄检查,张哲经联系他人未能打开场门。5月份的时候,赵XX、王某某又去西孔庄排查,并在安全隐患记录台账里签写无安全隐患的记录。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赵XX、贺某某、王某某和张哲一块到西孔庄养殖厂排查过,但是大门锁着,没有进去,以及没有发现里面有化工厂的情况。

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乡X排其包三个村,即北孔庄村、西孔庄村、秦庄村,只是做一些是日常性的工作。乡X排他去分包的村X排查过安全隐患的情况,以及发生泄露后其一直在疏散群众的情况。

5、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张哲多次给赵XX说过养殖场里有化工厂的情况。

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过后,养殖厂内一直有种呛人的怪味,2010年4月份的时候,张某乙给赵XX和贺某某反映说要求办事处去查查的情况。

7、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张某丙发现养殖场里有怪味后给赵XX反映要求去检查,后来厂里往外流污水,又给赵XX反映。赵XX说去查,是否检查了不清楚。

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和顾某某2009年4月合伙在西孔庄村一废弃养殖场内办了一个化工厂,9月厂房和设备全部建好,11月底开始试生产,12月其收到环保局下达的停产通知,从2010年1月开始没有生产以及后来听说工商局的人去过,但一直未见面。2009年春节的时候,村干部和办事处的人去厂里让订了一份《焦某日报》的情况。

9、证人顾某某证言,证明:其和李某某合伙办厂,厂地是租崔某某的,环保局查处后,又干了十几天后没有再生产,后来环保局的人去过,但设备未全部拆除的情况。

10、证人崔某某证言,证明:其将养殖场转租给李某某的事实。

11、证人焦某某证言,证明:李某某让其负责看场和平整场地,以及环保局和工商局的人去检查过的事实。

12、户籍证明,证明:赵XX的年龄情况。

13、公务员登记表和待王某道办事处的证明,证明:赵XX的身份及职务情况。

14、待王某道办事处的部门设置证明,证明:企业服务中心的职责是负责企业服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负责企业统计工作。

15、待王某道办事处文件,证明:待王某道办事处于2010年4月13日发的文件,要求从4月9日到6月底对待王某事处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6、情况说明二份,证明:修武县X乡人民政府、马村区待王某道办事处对群众进行疏散的情况。

17、四氯化硅储罐泄露事故接警处置情况,证明:事故发生后,经过26个小时的连续奋战,崩裂的储罐得到有效地处置。

18、移动公司群发的短信内容、广播电视要闻,证明: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全市人民发布信息和市政府的应对措施,不间断滚动播出。

19、焦某日报、透视政府网络下载信息,证明:事故发生后网上有大量的市民发表对此次事故的看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照片,证明:化工厂泄露当天和事后空气污染、植物受损情况。

20、鉴定结论,证明: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x元。

21、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在担任马村区待王某道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化工厂发生崩裂泄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被告人赵XX的辩解理由不能证明其在工作中认真履行了职责,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赵XX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郑承涛

人民陪审员王某枝

人民陪审员霍春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侯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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