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生于X年X月X日。
辩护人景某某,河南青剑(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守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3年初,南阳市宛城区东包庄拆迁,其中有包XX、包XX等二十三户没有房产证,为了能多得到拆迁赔偿,他们伪造了南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找到南阳市房屋产权产籍处审查科的被告人王X,王X在明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假的,不应该给他们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收受他们的贿赂,徇私舞弊,在上述二十三户的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勘察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确权发证的意见,致使这些拆迁户顺利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上述二十三户拆迁户多得到了一百八十九万九千九百八十二点九八元的房屋拆迁补偿,给拆迁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刘X、冯X、牛X、徐XX、白XX、照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王X发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问题后,及时向领导作了汇报,后果并非王X一人造成。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年任南阳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勘验审查科房产管理员期间,南阳市宛城区东包庄包XX、包XX等二十三户居民为了能多得到拆迁赔偿,伪造南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找到王X,王X在对该二十三户房屋产权产籍手续审查时,不到房产现场勘验,在明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假的,不应该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收受该二十三户的礼金(x元),并在上述二十三户的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勘察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确权发证的意见,致使上述二十三户居民在拆迁过程中顺利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并多领拆迁补偿款。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上述二十三户多得房屋拆迁补偿款x.98元,给拆迁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
王X于2010年11月12日8时32分在卧龙区检察院讯问室的供述:
办理房产证的受理、审查程序首先有受理科受理材料,然后他们把材料转交我们审查科,我和李莉看现场和审查手续,打印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如没有异议转交本处审查科,由审查科审查,有审查科科长刘X复审并签署意见,打印收复条并转交主管处长。在审查东包庄的拆迁户们所提交的办理房产证的手续时,发现有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假的。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该签署同意办理意见。我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经过我回忆一共有23户。不具备发证条件,我在审查手续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应该退回的,我在收了他们的贿赂后没有退回,而是在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办理意见。
2、证人证言:
(1)惠XX(男,42岁)证言:
2003年5、6月份,我有一个老表是市区东包庄的拆迁户,说东包庄急着拆迁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叫我找王X,说是王X办这事的,我就领着他们去新华东路市行政服务大厅,找到王X,我介绍以后,给我亲戚说,你们想请客了去吃个饭,没时间了给王X表示一下当时说是我老表自己办理只一户,可能老表又帮别人又办了两户,给王x元,是在行政大厅门口给的,钱是我亲戚给的。
(2)朱XX(男,41岁)证言:
大概2003年5月份,我在中介所负责代理代办房产手续,做协调服务工作。有几个朋友分别找着我请求帮忙,让我帮着给东包庄大概有4、5户民宅办理房产手续,于是,我找到王X,请他帮着办理,先后几次一共给王X一千元钱。后来,王X办理了这几户民宅的房产手续。有徐XX、包XX、毕XX、其他记不清了。
(3)杨XX(男,48岁)证言:
2003年4月份,我有两个朋友是市区东包庄的拆迁户,他们分别是王XX、冯XX,他们找到我,叫我帮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最后我找到王X,叫他帮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房管局办公室给了王X现金1000元。最后,王X给他们办理了房产证。
(4)包XX(男,62岁)证言:
2003年东包庄拆迁时我找王X办理过房产证。……有三户,其中一户是我的,另外两户我记不起来给谁办的。……办理我自己的房产证时我给了王x元。另外两户我记不起来给王X多少钱了。
(5)刘X(女,46岁)南阳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管理处审查科科长证言:
据我审查没有发现有假的,但听有人说登记户拿假的规划许可证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果发现有伪造的证件不符合发证条件。王X没有说过有伪造的规划许可证。
(6)冯X(男,40岁,1999年-2003年8月任南阳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管理处登记科科长)证言:
南阳市市区东包庄拆迁户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我经手的没有发现问题,凡是发现问题的我都让退回了。
(7)牛X(男,43岁,南阳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管理处勘验、审查科副科长)证言:
对市区东包庄拆迁户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审查,这项工作我不分管,不太清楚,但是听科里同事们说过很多材料都是假的。
(8)徐XX(男,52岁原南阳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管理处登记科科长)证言:
对市区东包庄拆迁户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当时没有发现有假的,后来有群众反映过说这些材料有虚假的,我们也给处里面汇报过。王X没有给我说过东包庄很多产权人报的材料是虚假的。如果是假的,发现后不予以发证。
(9)白XX(男,59岁原南阳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管理处处长)证言:
南阳市东包庄拆迁户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提交的相关手续我不清楚。在此之前主管的副处长照XX汇报说群众反映社会上出现有假规划证,但我们无能力对规划证辨别真假,我们依照管理办法对规划证只是形式性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我们没有实质性审查的义务,作为政府办事部门如果不给申请人办证的话申请人会告我们不作为,但不排除有些工作人员在明知是假证的情况下给予办理登记。
(10)照XX(男,59岁,原南阳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管理处副处长)证言:
2003年对市区东包庄拆迁户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期间听到有关人员反映过这么大的工作量,怀疑里面有假证,……鉴于登记证件时涉及的部门证件比较多,对证件的真伪鉴别能力有限,处里面开会要求工作人员认真负责,认真把关,发现有假的证件一律不予办理。王X没有说过东包庄有产权人报的材料是虚假,如果有虚假的就不能受理。
3、书证:
(1)被告人王X的户籍证明,证明王X,男,生于X年X月X日。
(2)被告人王X身份职务证明,证明王X在2003年3月至2010年11月15日任南阳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勘验审查科房产管理员,负责房产现场勘验、勘察审批表的录入打印、初审等工作。
(3)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宛检司鉴司会字[2010]第X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证明南阳市东包庄房屋拆迁中,拆迁户有房产证房屋补偿与无房产证补偿之间的差额为x.98元。
(4)南阳市民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对东包庄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对东包庄拆迁户齐德兰等23户拆迁补偿费用分户结算表。
(5)在南阳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调取的王X初审的东包庄拆迁户齐XX等23户《南阳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勘察审批表》。
(6)南阳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调取的东包庄拆迁户齐XX等23户《房屋所有权存根》及办证时提交的“建筑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被告人王X退赃票据,证明王X已退出收受的礼金。
上列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案被告人王X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且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X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到房产现场勘察,明知系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却违反规定在伪造的证件上签署同意确权发证的意见,给拆迁企业造成x.98元的重大损失。被告人王X主观上具有滥用职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被告人王X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X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收受拆迁户的全部礼金,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杜帅
审判员邢莉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