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原系网通公司泌阳老河营业部经理。2010年11月5日到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当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日,国有企业分支机构中国网通有限公司泌阳县分公司聘任赵某某为泌阳县老河所主任,2010年3月1日,该公司将其解聘。
2010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将泌阳县X乡袁庄后岭至小集、胡林分岔口500米200对0.5的电缆线盗割,以x元销售,赵某某分得赃款8000元,赃款均挥霍。经泌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该电缆价值为x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且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泌阳县价格认定中心泌价证鉴(2010)X号鉴定结论书、退款票据,被告人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国有企业分支机构中国网通有限公司泌阳县分公司聘任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盗割国有企业委托其管理、经营的电缆并销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乔景宝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