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国军,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原告伤情尚未治愈,还需继续进行治疗为由,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邓某
审判员胡丹
人民陪审员刘贵雄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邓某胜
附:
本民事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