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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散户X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艳红,株洲市X区明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街道办事处集体户,身份证号码:x。

原告曾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艳红、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X欠原告曾x元是事实;

二、被告刘XX于2012年5月30日之前偿还5000元给原告曾XX,其余的本金和利息在2012年8月1日之前支付完毕。如果被告刘XX在2012年5月30日之前未偿还5000元给原告曾XX,原告曾XX可以就全部本金及利息即18900元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被告刘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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