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杰,封丘县荆隆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甲。
审判长刘林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