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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杰,封丘县荆隆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甲。

审判长刘林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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