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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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盗窃、非法拘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职某某(又名职某军),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4月15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9月1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周某某、周某卫、周某卫),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1年9月11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5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04年12月31日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7月1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1月13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9月11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04年12月31日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2月1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又名魏某勇),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某进),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包庇,于2009年3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09年4月2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职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魏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犯盗窃、非法拘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锁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职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魏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3月19日晚,被告人职某某、周某某在百泉镇X村将帖XX停在路边的一辆黄色松花江面包车盗走后放于陈某某处藏匿。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x元。

2、200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职某某、周某某在城北街将董XX在峥林网吧门口的一辆黑色新日踏板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2520元。

3、2009年3月16日晚,被告人职某某、周某某在百泉镇小官庄水利医院家属楼前将贾XX的一辆黑色重庆精通100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600元。

4、2008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马某甲、魏某某、刘亚磊在南寨镇X村将张XX停在本村闫XX家门口的一辆黑红色劲隆125摩托车盗走,后由周某某将该车以1100元卖于北云门镇X村王XX。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3080元。

5、2009年农历2月19日,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郭某进窜至城关镇X村张XX家,由郭某进放风,马某甲与马某乙翻墙入院,盗窃一辆红色新鸽牌摩托三轮车。后该车由马某甲以1000元价格卖于北云门镇X村周某辉。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3060元。

6、2009年农历正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魏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在辉县X乡茅草庄闫XX沙场盗窃氧气瓶两个,价值800元。

7、2009年2月20日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魏某某在百泉镇X村袁XX东家中盗窃一辆蓝色比德文电动车。周某某以1000元卖给王XX。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1800元。

8、2008年8月8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刘亚磊(已死亡)在占城镇X村盗窃李XX的一辆光明牌三轮拉粪罐车。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4000元。

9、200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马某甲、魏某某、刘亚磊在北云门镇X村将郭X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光明牌三轮车盗走,该车价值3900元。

10、2009年2月份,被告人职某某在卫辉市罗曼珠宝店门前将宋XX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盗走,后职某某和周某某在山西销赃途中被查获。该车价值x元。

11、2009年2月6日17时30分,甘某某(已判刑)为向许明超索要赌债,伙同职某某等人在新乡市火车站,将许XX和李XX骗到桑塔纳轿车上,强行拉到卫辉市火车站附近王三军的工厂内,对许XX殴打,逼迫许XX写出x元欠条,并向许XX索要现金2万元,限制许XX人身自由四个小时左右。

被告人周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魏某某、郭某某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职某某行为构成盗窃、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某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某某、职某某、马某甲、魏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马某乙系从犯,被告人周某某、职某某、马某甲、郭某某系累犯,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六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均不持异议。

经审查查明: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2009年3月19日晚,被告人职某某、周某某在百泉镇X村将帖XX停在路边的一辆黄色松花江面包车盗走后,将赃车放于被告人陈某某处藏匿。该车价值x元。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辉县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追缴的面包车照片;2、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周某卫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04年12月31日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3、(2007)晋监刑释字第X号释放证明,周某卫2007年7月18日减刑释放;4、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职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四月十五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5、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09)X号鉴定结论书,面包车价值x元;6、证人陈XX、任XX证言,证明陈某某将周某卫盗窃的面包车找了个地方存放;7、被害人帖XX陈某,2009年3月19日晚,我把一辆豫x土黄色松花江面包车放在百泉镇X村圪栏桥西边我家门口。2009年3月20日早上7时发现车被盗了;8、被告人职某某供述,我和周某某步行到圪栏桥桥东路X胡同,发现了一辆黄色的松花江面包车,我们就把车偷走了,周某某给陈某某打电话,陈某某他说找个地方停车;9、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周某某、海军去家找我,周某某让我给他找个地方把面包车放一下。我便领他们把车放到我村西头我外甥任XX家中;10、被告人周某某当庭供述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

(二)、200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职某某、周某某在城北街将董XX在峥林网吧门口的一辆黑色新日踏板电动车盗走。经车价值252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09)X号鉴定结论书,电动车价值2520元;2、证人李某某证言,陈某某推了一辆电动车放在我饭店门口,他们就走了;3、被害人董XX陈某,我的一辆新日牌黑色踏板电动车在辉县X街峥林网吧被盗了;4、被告人职某某、周某某供述,职某军推一辆黑色新日电动车来了,并让陈某某将车放到药园路一饭店内,后来陈某某知道是偷的;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海军推了一辆电动车过来,就放军利饭店了,第二天知道电动车是偷的。

(三)、2009年3月16日晚,被告人职某某、周某某在百泉镇小官庄水利医院家属楼前将贾XX的一辆黑色重庆精通100摩托车盗走。该车价值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09)X号鉴定结论书,摩托车价值600元;2、证人陈XX证言,周某卫把摩托车骑到我家了;3、证人李XX证言,陈某某把摩托车推进来放在院子南墙跟;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周某某和海军推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从百泉粮所出来,我找个地方将这辆摩托车放起来,第二天知道车是偷的;5、被告人周某某、职某某供述,2009年3月份一天晚上,我和职某军在药园路X胡同内居民楼下盗窃一辆重庆100摩托车,偷出车后让陈某某找地方藏起来。

(四)、2008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马某甲、魏某某、刘亚磊在南寨镇X村将XX群停在本村闫XX家门口的一辆黑红色劲隆125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以1100元卖于北云门镇X村王小宝。该车价值3080元。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04年12月31日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2007)晋监刑释字第X号释放证明,马某甲2007年2月14日减刑释放;3、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08)X号鉴定结论书,摩托车价值3080元;4、辉县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5、证人王XX证言,在我家胡同口,买了一辆摩托车;6、被害人张XX陈某,我的黑红色劲隆摩托车在本村闫XX家门口停放,被盗了;7、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马某甲供述,2008年秋天,将一辆红色125摩托车骑跑了;

(五)、2009年农历2月19日,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郭某进窜至城关镇X村张XX家,盗窃一辆红色新鸽牌摩托三轮车。该车价值3060元。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09)X号鉴定结论书,摩托三轮车价值3060元;2、辉县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追缴的三轮车照片;3、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4、辉县市看守所服刑证明,郭某某200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5、证人周XX证言,我村的马某甲卖给我一辆红色的新鸽三轮托车,后来让马某甲给我退了;6、被害人张XX陈某,2009年3月14日晚,我家的一辆新鸽牌红色机动三轮车被盗了;7、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郭某进供述,在四路X胡同盗窃了一辆红色老年三轮车。

(六)、2009年农历正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魏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在辉县X乡茅草庄闫XX沙场盗窃氧气瓶两个,价值800元。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09)X号鉴定结论书,氧气瓶价值400元/个;2、辉县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追缴的氧气瓶照片;3、证人赵XX、刘XX证言,证明买过两个氧气瓶;4、被害人闫XX陈某,2009年过了十五一天夜了,我们厂院里放了两个氧气瓶被盗了;5、被告人魏某某、马某甲、马某乙供述,在洪洲乡茅草庄附近盗窃了两个氧气瓶。

(七)、2009年2月20日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魏某某在百泉镇X村袁XX家中盗窃一辆蓝色比德文电动车。该车价值1800元。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09)X号鉴定结论书,电动车价值1800元;2、辉县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追缴的电动车照片;3、证人王XX证言,从周某某手中买了一辆电动车;4、被害人袁XX陈某,2009年2月20日左右晚上,我妻子将我家的一辆蓝色比德文电动车停在百泉大官庄家院内厨房口过道下,第二天早上起来,发现放在过道下的电动车不见了;5、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供述,在大官庄盗窃了一辆蓝色比德文电动车。

(八)、2008年8月8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刘亚磊(已死亡)在占城镇X村盗窃李XX的一辆光明牌三轮拉粪罐车。该车价值4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09)X号鉴定结论书,农用三轮车价值4000元;2、辉县市公安局占城派出所证明,2008年11月7日,刘亚磊因交通事故死亡;3、被害人李XX陈某,2008年8月8日下午13时许,我家的拉粪三轮车被偷了,后来我花了1000元买了回来;4、被告人魏某某供述,2008年秋天,我和刘亚磊到占城麻小营偷一辆拉粪汤的三轮车。

(九)、200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马某甲、魏某某、刘亚磊在北云门镇X村将郭某停放X门口的一辆光明牌三轮车盗走,该车价值3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09)X号鉴定结论书,农用三轮车价值3900元;2、被害人郭X陈某,2008年10月20多号,放在我家东房头的一辆光明牌三轮车被盗;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2008年冬天一天,我和马某甲、刘亚磊、周某某到姬家寨村北头,偷一辆三轮车;4、被告人马某甲、周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

(十)、2009年2月份,被告人职某某在卫辉市罗曼珠宝店门前将宋XX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盗走,后职某某和周某某在山西销赃途中被查获。该车价值x元。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09)X号鉴定结论书,桑塔纳轿车价值x元;2、辉县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3、陵川县公安局查获证明;4、证人甘某某证言,将桑塔纳2000型轿车抵给宋建国了;5、被害人宋XX陈某,职某某经常去我家,有一次他去我家,我去洗澡回来,我的车就不见了;6、被告人职某某供述,2009年2月份,我把车宋建国开走,走到六泉派出所附近被交警队查扣了。

(十一)、2009年2月6日17时30分,甘某某(已判刑)为向许明超索要赌债,伙同职某某等人在新乡市火车站,将许XX和李XX骗到桑塔纳轿车上,强行拉到卫辉市火车站附近王三军的工厂内,对许XX殴打,逼迫许XX写出x元欠条,并向许明超索要现金2万元,限制许明超人身自由四个小时左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欠条复印件;3、证人甘XX、李XX证言;4、被害人许XX陈某,他们打我,逼我打个欠条;5、被告人职某某供述,宋建国拿棍朝那个低个子北京人后脊梁打几下,建国就让那人打欠条,就让他们都走了。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辩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职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魏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周某某、职某某、马某甲、魏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某、马某乙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职某某伙同他人为索要赌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职某某、马某甲、魏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某、马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职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职某某、马某甲、郭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是累犯,被告人周某某、职某某、马某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对被告人周某某、职某某、马某甲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郭某某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对被告人郭某某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X号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职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

三、被告人马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

四、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3月21日。)

五、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3月22日起至2012年3月21日。)

六、被告人马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3月22日起至2009年11月21日。)

七、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3月22日起至2009年10月2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新恒

审判员王顺亮

人民陪审员王道宾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范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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