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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席某甲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尚成(略)事务所(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甲犯贪污罪,于201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甲及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退耕还林工作开始验收时,被告人席某甲利用村委申报、分户登记等管理退耕还林工作的便利,在验收他自己在马庄西南方向栽种的板栗时,弄虚作假将8亩板栗虚报为36.7亩板栗,一年后他自己栽种的8亩板栗改种成木瓜,2005年和其他木瓜地一起又重新被验收为退耕还林。属于重复验收,而席某甲一直以他自己的名义领取这36.7亩板栗的退耕还林款,从2003年开始至2009年共领取x.9元(2003年为300斤小麦,每斤0.49元),扣除他本人栽种的8亩板栗的补助款、看护费和种苗费1736元外,余款x.9元,席某甲和其合伙人席某乙二人私分。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席某甲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不是利用职权而是利用验收人员的疏忽大意而骗取的补助款,且没有冒用他人名义领款,且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有误,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定性不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席某甲利用村委申报、分户登记等管理退耕还林工作的便利,在验收自己与席某榜合伙在马庄西南栽种的板栗时,弄虚作假将8亩板栗虚报为36.7亩板栗,其中有席某甲26.7亩,席某乙10亩,之后又将8亩板栗改种成木瓜。席某甲以自己的名义从2003年至2009年领取这36.7亩板栗的退耕还林款,共计x.9元,扣除8亩板栗(2003年为300斤小麦,每斤0.49元)的补助款、看护费和种苗费x元,席某榜的10亩x元,余款x.9元,被告人席某甲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己将赃款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席某乙、席某丙、吉某某、赵某某、席某乙、邵某某、狄某某、高某某、肖某、吉某某证言,泌阳县X乡人民政府证明,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到户兑付底册,租地协议书,被告人席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冒领退耕还林款x.9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席某甲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不是利用职务之便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将自己的八亩木瓜地又在其他木瓜地中重复申报,因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对此项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哲

审判员袁长生

审判员乔景宝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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