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0年7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8月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建国、刘宝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8日上午,平舆县公安局禁毒民警在平舆县城东建材市场附近,在一辆五菱车上查获可疑物品两包,据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上述可疑毒品是由临泉县X镇一个叫胡X的男人卖给她的,她携带毒品准备外出打工时用来自己吸食。两包毒品为检1、检2,分别重45.92克和319.2克。经鉴定,检1检出海洛因成分,检2未检出海洛因、吗啡及可待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XX、董XX、王X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可疑毒品现场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抓获经过、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毒照片、上缴毒品单据、尿样提取笔录、尿检结果告知笔录、手机通话清单、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申请报告、通知单、凭证;鉴定结论: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0]X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12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