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牌乡X村X组、X组全体村民。
诉讼代表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
诉讼代表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
本院2009年5月6日受理原告双牌乡X村X组、X组全体村民与被告黄某丙山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夏勇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戴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