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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蒋某某要求宣告张学斌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武法民初字第476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退休干部,住(略)。

申请人蒋某某(曾用名蒋某南),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系张某某之妻。

申请人张某某、蒋某某要求宣告张学斌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蒋某某称:其子张学斌于1981年5月7日出走,家人寻找了几年,跑遍了许多省、市、县,至今仍杳无音讯,不知下落已有27年之久,故请求依法宣告张学斌死亡。

经查:张学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系申请人之子,于1981年5月7日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7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学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张学斌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学斌自出走之日至今28年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他亲属多方寻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张某某、蒋某某作为张学斌的父母,申请宣告张学斌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学斌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志光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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