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宽茹,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泰华机械厂。住所地,巩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宏远,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泰华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0元,退还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王某毅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解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