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50岁。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0年3月14日被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行贿罪,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以(2010)郑刑二管字第X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该案由上街区人民法院管辖。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桑一帆、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系河南汉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杜某某为了能多承揽印刷业务,分别于2005年春节前到原河南出版集团教材出版部副主任陈XX(已判刑)家中(当时陈XX不在家)、2007年5月份到陈XX的办公室,分两次行贿现金各x元,共计人民币x元。陈XX分别为其安排了印刷教材的业务。2009年9月22日被告人杜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到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待自己向河南出版集团(国有事业单位)教材出版部副主任陈XX(副处级)行贿的行为。
另查明,河南出版集团于2004年3月28日成立,是国有事业单位(正厅级单位),于2007年3月28日改制为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陈XX是原河南出版集团(国有事业单位)教材出版部副主任(副处级),负责全省的中小学教材印刷和制定教材生产计划。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河南汉元印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受贿人陈XX的供述及判决书,证人胡X的证言,取保候审手续,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艺枝
审判员杨红香
人民陪审员李俊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