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鲁某。
被告某某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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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杨惠泉
审判员徐卫明
代理审判员王根宝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