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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华路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华路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金隅嘉华大厦D座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琴,北京市诚辉(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庄某某。

被告北京国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巷X号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双红,北京市元泓(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告北京华路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新成立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樊静馨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邓旭明、樊雪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琴、庄某某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专职技术人员完成软件开发任务,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技术人员支付服务报酬。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派出技术人员提供了相关服务,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服务费用,至今仍欠人民币20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被告付款,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20万元;2、被告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1、原告提供给被告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要求原告开发的软件有5个系统,目前,在发文管理系统没有在线编辑功能、附件上传功能、点评批注功能;内部签批流程与实际流程不符,没有日程管理模块、收藏夹模块、办公小助手模块、授权代办管理模块;在信息发布系统没有奖惩、考核情况;在多媒体教学系统没有用户服务模块;在电子邮件系统不能实现自由注册和个性化设置;在网站平台管理系统也没有包含被告要求的模块。2、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应当在正式开发软件前对最终用户进行调研,但原告并没有进行调研工作,直接导致原告所开发的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3、原告提供的软件不能稳定运行。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合同》,被告为委托人(合同甲方),原告为受托人(合同乙方),项目名称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沙河校区改扩建工程软件系统。合同约定,该系统主要包括办公自动化、信息发布和邮件(基于x平台)等应用软件及其二次开发等。系统开发应从信息化建设的实际出发,以项目目标为依据。当前,应用系统建设的任务目标应考虑如下内容,总体由5个子业务系统构成,包括公文系统子系统、信息发布子系统、多媒体教学子系统、邮件系统子系统、网站平台及系统管理子系统。软件应根据需求进行深层分析,构造合理的系统框架,提供日常信息管理的功能,具体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及参数如下(并以此为验收标准):1、公文系统,提供符合国家公文标准的公文业务处理功能,包括发文、收文和内部签批件,并包含其他常用的辅助功能,如公文的查询、统计和归档等。主要功能为发文管理、公文系统、内部签批件、公文查询、公文统计、归档备份、会议管理、车辆管理、接待管理、值班管理、个人办公、日程管理、待办事宜、收藏夹、办公小助手、授权待办管理;2、信息发布系统,通过系统发布通知通告、内部交流的信息供所内人员查看共享。包括政策法规、信息发布、决策支持、人事管理、公告牌、请假出差、规章制度;3、多媒体教学系统,包括节目资源管理系统、用户资源管理系统、媒体点播直播系统、用户服务系统、节目自动分发系统、信息自动发布系统、内容编辑系统;4、邮件系统,该系统在x邮件平台基础上部署,主要功能为用户认证、自由注册、管理信件和目录、发送和接收信件、备份箱、HTML信件的支持、地址簿功能、用户个性化设置、语言设置、界面设置、提示问题、SMTP、POP3功能;5、网站平台及系统管理,包括组织管理、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权限管理、系统日志管理。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需要配合乙方和用户接洽,乙方需要对最终用户做需求调研工作,时间为期5个工作日。需求调研完毕后,进入为期一个半月的开发期。在上线试运行期内,乙方对系统进行个性化的定制和修改,以满足用户的要求,时间为半个月到一个月的时间。上线运行一个月内,甲方需要对系统进行验收,验收完毕才能交付用户使用,稳定运行1周无故障,才能验收合格。合同同时约定,本系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30万元,支付方式为: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付10万元;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功能,并安装上线,甲方验收,验收不合格系统下线,直到系统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18万元,甲方不支付上线款即认为系统不合格,乙方也不得将系统上线;在系统验收后并在线上稳定运行1个月内支付合同尾款,即2万元。甲方应提供本系统相关的系统软件,开发平台软件等需要采购的第三方软件,包括x、x等。甲方有义务对系统进行验收,并做好和最终用户的沟通和衔接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开发。乙方有义务保证合同的安全性、稳定性、采用开发技术的先进性。乙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发完毕,并交付使用,开发的系统功能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乙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规定的功能模块,同时也有权拒绝甲方或者用户提出的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功能模块的开发任务。如因业务方面的原因需要增加功能模块,双方与用户协商,可以产生新的协议,但不能作为本合同的附加条款或者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因本合同产生的开发成果由双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许可除本用户以外的第三方阅读、使用和复制。甲方保证授权乙方开发的软件系统和开发平台软件(x、x等)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涉案软件的开发,在开发之前未对最终用户直接调研。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款项10万元。2008年2月,原告到国家检察官学院安装其所开发的应用软件系统,在安装时发现该软件需在x系统环境下进行安装,该软件的开发环境与此不符,遂重新进行了修改。2008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原告在11月30日安装OA办公软件系统。2008年11月26日,原告到检察官学院安装了OA办公软件系统及多媒体系统。其中OA系统安装位置为x,多媒体教学系统安装位置为x。安装后,原告与被告的项目经理在该项目安装确认书上签字。2009年5、6月期间该应用软件的OA办公系统无法正常启动。2009年12月27日,原告委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对OA办公系统进行修复。

经勘验,原告开发的应用软件与合同约定不符之处为:在公文管理子系统没有收藏夹模块,没有授权待办管理功能,没有日程管理模块(该模块在邮件模块中),在电子邮件子系统无法实现语言设置功能。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双方存在争议的功能如下:1、被告认为原告在公文管理子系统不能提供文件处理单格式,原告认为被告目前无法确定文件处理单格式的内容,且这并非合同约定的内容。2、被告认为公文管理子系统不能灵活设定公文流程,原告认为这需要最终用户确定流程,目前缺乏与最终用户的沟通。3、被告认为在公文管理子系统中系统管理员不可定制文件流转节点必须完成某项内容后才能往下运行,原告认为在系统开发过程中被告未提出此要求,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4、被告认为公文管理子系统的内部签批件与实际应用流程不同,不符合最终用户要求,原告认为这需要最终用户的具体定制。5、被告认为日程管理模块没有安装在公文管理模块下,该模块的放置地点存在问题,应当放置在首页。原告认可日程管理模块实际放置在邮件模块,对此未做出解释。6、被告认为在公文管理子系统的首页应当有办公小助手的明确模块,而不是以万年历图标、WORD快捷入口、x快捷入口、个人名片夹图标的形式表现出来。7、被告认为在信息发布子系统人事管理模块功能不能达到最终用户的要求,没有干部任免、人事调动、人员培训、奖惩情况等功能,原告认为这是需要单独定制的,在本合同约定的价位下无法进行如此详细的开发。8、被告认为在信息发布子系统的政策法规、信息发布、决策支持、规章制度模块没有信息检索功能,原告认为合同对此没有约定,被告在开发时也未提出此要求。9、通过OA办公系统的首页可以进入多媒体教学系统,被告认为该系统中没有用户服务模块,原告将后台管理平台理解为用户服务管理系统。被告认为在该系统中没有用户资源管理系统和用户服务系统模块,上述两个模块应当能够从用户端实现节目信息查询、浏览、点播,从用户端应当能够进行身份注册(即通过身份注册的授权点击播放视频节目)。在现有的系统中可以实现直播、点播、搜索查询。对此原告认为在进入OA系统时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多媒体系统与OA系统使用的是同一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管理,即一次用户登录进入两个系统。10、在多媒体教学子系统中,被告认为应当每一个用户均可以实现内容编辑功能,而现有软件只有多媒体系统管理员可以进行上传等内容编辑。11、被告认为在邮件子系统中无法实现自由注册,原告认为应当由系统管理员按照一定的规则分配用户名,而不应当完全由用户随意注册邮箱。12、被告认为在邮件子系统中不能实现用户个性化设置、语言设置、界面设置,现邮件系统可以进行已收邮件、已发邮件的个性化设置,无法实现新邮件提醒功能。原告认为在x环境下可以实现语言设置功能,但应当由系统管理员提供语言版本。13、在网站平台及系统管理系统,被告认为按照合同应当实现组织管理、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权限管理,但现有系统无法实现前述功能。勘验中,点击系统配置可以进入系统管理系统,没有单独的网站平台系统。在组织管理模块,在个人用户变换部门时,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用户调整,组织管理在现有的系统中显示为二级部门设置,被告认为该设置应当为四级部门设置。关于某色管理、权限管理在现有的系统中显示为角色设置,能够实现权限设置功能。14、在网站平台及系统管理系统中被告认为没有系统日志部分,勘验时该系统的系统日志是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管理,普通用户无法看到。通过系统日志可以显示具体用户新建、保存、删除文件的记录等情况。

诉讼中,国家检察官学院安排原告对其教师进行培训,在培训演示时,应用软件的OA系统无法登陆。

上述事实,有《技术开发合同》、《项目安装确认书》、证人证言、《关于某》、勘验笔录、国家检察官学院电化教学部出具的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在合同的履行中,原告在开发软件的过程中缺乏与最终用户国家检察官学院的沟通、调研,了解用户需求,导致问题产生,主要责任在于某告没有及时联系、安排。被告有义务积极配合原告,完成调研任务。双方应当积极配合、履行合同。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第二、三期款项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功能,并安装上线,被告验收,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18万元,现在原告开发的软件有部分功能未能完成,尚未达到支付第二期款的条件。但应指出,被告不支付上线款即认为系统不合格的约定是不适当的,系统是否合格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软件功能是否完成为要件。合同同时约定,在系统验收后并在线上稳定运行1个月内支付合同尾款,即2万元。但目前系统并不稳定,在培训时尚存在OA系统无法登录的情况,加之验收并未合格,亦不符合支付第三期款的条件,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合同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华路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北京华路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樊雪

代理审判员邓旭明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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