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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桂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珠民一初字第90号

原告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铁集团公司长沙客运段职工,住(略)-2户。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铁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衡北网工区职工,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桂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我与陈某离婚。

被告诉称,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现她提出离婚,我表示同意。小孩应由我直接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8日在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陈某苹,因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08年11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视夫妻和好无望,亦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桂某提出离婚,被告陈某表示同意;

二、婚生女孩陈某苹由被告陈某直接抚养。被告陈某自愿承担抚养小孩今后的一切费用。原告每月看望女孩陈某苹二到四次,看望小孩时被告应在场;

三、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共计4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能发

审判员段非仟

审判员徐宗潭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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