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
被告冯X。
委托代理人岳X。
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受理原告宋X诉被告冯X离婚纠纷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宋X与被告冯X离婚;
二、婚生女儿冯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0年7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冯X18周岁止;被告自2010年7月起每周六探视冯X一次,自上午9点至原告处将女儿接回,当日17点将女儿送回原告处;
三、离婚后,原告搬出浦东新区X室房屋,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四、在原告处的金银首饰归原告所有,在浦东新区X室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均归被告所有;
五、被告欠冯X、冯X的债务由被告自行负担;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19日双方于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晖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