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费某某,系孔某某女婿。
委托代理人何培荣,陕西咸益(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起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某区X街X号X室I座。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古渡法律服务所(略)。
案由:确认经营权纠纷
上诉人孔某某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上海起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孔某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三万元整。
2、孔某某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咸阳商业大厦B段地下层清场并撤出,不再主张该地下层经营权。
一、二审诉讼费某孔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