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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曾某某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1953年7月8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克文,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2010)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邓某某按照(2010)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对曾某某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曾某某按照本案对邓某某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互抵后由邓某某一次性赔偿曾某某经济损失500元,此款于该协议生效后五日内由邓某某的侄儿邓某海担保支付;

二、双方纠纷至此一次性了结,双方以后加强团结,不得再另生任何枝节,互谅互让,和谐相处,搞好生产生活;

三、一审诉讼费300元由邓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曾某某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和担保人签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曾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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