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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某丙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系汉中市体育馆职工,家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家住(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某丙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黄某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黄某乙通行道路(即从黄某丙院坝西侧打井处由北至南至院坝南侧)路面边上的泥土清除,按照郭滩乡人民政府1992年2月28日的道路处理决定恢复原状。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黄某丙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黄某乙于2009年9月2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经本院多次前往现场,并会同郭滩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永远村村干部做被执行人黄某丙的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2010年12月9日,我院执行人员到现场强制清除了路面泥土、恢复了道路原状(即路面宽2.8米、长30米),进行了强制执行,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志刚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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