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司法局迎春亭法律服务所(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略),住(略)。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陈某一次性赔偿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80元,剔除陈某已支付的4904.80元,尚余x元限陈某于2010年12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陈某未按该期限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则按原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承担对潘某某的赔偿责任;
二、陈某、潘某某自愿放弃要求对方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肖霞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柳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