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村民。
原告陈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吴某甲之妻,非农业户(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住(略),退休教师,系吴某甲之父。
被告南郑县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系该局计划生育监察大队队长。
被告南郑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乡副乡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该乡司法所(略)。
原告吴某甲、陈某某诉南郑县计划生育局、南郑县X乡政府不履行为其办理新生儿入户证明手续职责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本院协调,被告南郑县X乡政府已于2010年6月8日为原告出具了新生儿入户介绍信。原告方现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被告方已履行了职责。原告方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甲、陈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健富
审判员:詹新平
审判员:岳雅娟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