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某,男。
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经公开审理后,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陶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桥区人民法院(2008)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前让
审判员吴光金
代理审判员时华军
二00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