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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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略)。2010年2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莫某某、唐某某,广西桂山(略)事务所(略)。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认罪,故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莫某某、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间,被告人陆某以租车使用为名,先后24次与本市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然后又以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假冒其系车主朋友,将租来的车辆作价抵押给他人,所得的抵押款均被其用于清偿债务或挥霍。

1、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1000元,从桂林市宏升汽车租赁公司骗租一辆浅蓝色雪佛兰三厢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并将该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付凯。2009年12月底付凯将该车转押给其表妹庞敏。2010年元月11日陆某从庞敏处赎回该车,后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黄某。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2、2009年9月3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1000元后,从桂林市宏升汽车租赁公司骗租一辆白色本田思迪三厢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2009年11月初,被告人陆某将该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廖义武和廖明。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3、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陆某从桂林市起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一辆银色雪铁龙世嘉三厢轿车(车牌号桂x),并将该车作价8万元抵押给付凯。2010年1月上旬付凯将该车转押给何辉。2010年2月6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2500元后,从桂林市翼铭汽车租赁服务部骗租了一辆黑色别克凯越三厢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并将该车换押给何辉,将桂x雪铁龙世嘉三厢轿车归还桂林市起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发后,被骗桂x别克凯越三厢轿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4、2009年9月15日,被告人陆某从桂林市起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一辆香槟色本田锋范轿车(车牌号桂x),并将该车作价8万元抵押给易兵。2010年1月25日易兵将该车转押给庞敏。2010年2月4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x元后,从桂林市桂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了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并将该车换押给庞敏,将桂x本田锋范轿车归还桂林市起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发后,被骗桂x奥迪A6轿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5、2009年9月23日,被告人陆某从桂林市速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骗租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经付凯介绍并担保,陆某将该车作价6万元抵押给胡劲松(后付凯支付6万元给胡劲松)。2010年1月下旬被告人陆某从胡劲松处拿回该车(未还欠款)并通过赵鹏程介绍将该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温有光。2010年2月5日陆某以该车有问题,需要开回桂林修理为由,从温有光处骗回该车(未还欠款)归还桂林市速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6、2009年11月4日,被告人陆某从桂林市赛晨方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骗租一辆香槟色两厢福特福克斯轿车(车牌号桂x),经付凯介绍将该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庞敏。2010年1月25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1000元后,又从赛晨方圆汽车租赁公司骗租了一辆黑色别克凯越三厢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并将该车换押给庞敏,将桂x福特福克斯轿车归还该公司。案发后,被骗桂x别克凯越三厢轿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7、2009年11月10日,被告人陆某从桂林市赛晨方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骗租一辆蓝色大众波罗三厢轿车(车牌号桂x),并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证明书,经付凯介绍将该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胡劲松,后胡劲松转押给易兵。2010年1月5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4500元后,又从赛晨方圆汽车租赁公司骗租了一辆黑色起亚赛拉图三厢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并将该车换押给易兵,将桂x大众波罗轿车归还该公司。案发后,被骗桂x起亚赛拉图三厢轿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8、2009年11月18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4000元后,从桂林市好伙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一辆黑色别克凯越三厢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并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经付凯介绍将该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胡劲松。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9、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1000元后,从桂林市昊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一辆银白色现代索纳塔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经付凯介绍将该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付会元。2009年12月底付会元将该车转押给庞敏。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10、2009年12月3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3500元后,从桂林市宏兴汽车租赁服务部骗租一辆黑色别克新凯越三厢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经付凯介绍将该车作价7万元抵押给庞敏。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11、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1800元后,从桂林市便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骗租一辆橙黄某雪佛兰两厢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并将该车作价2万元抵押给付凯。2010年1月下旬,被告人陆某将该车转押给黄某。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12、2009年12月上旬,被告人陆某从桂林市首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一辆黑色别克凯越三厢轿车(车牌号不详),经廖义武介绍将该车作价4万元抵押给王国亮。2009年12月15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3228元后,又从该公司骗租了一辆黑色别克凯越三厢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并将该车作价5万元换押给王国亮,将原先抵押给王国亮的别克凯越三厢轿车(车牌号不详)归还首汽汽车租赁公司。案发后,被骗桂x别克凯越三厢轿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13、2009年12月16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3000元后,从桂林市昊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一辆银灰色东风标致307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并将该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廖义武。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14、200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4000元后,从桂林市好心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一辆银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并将该车作价3万元抵押给廖义武。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15、2009年12月22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1000元后,从桂林市荣辉汽车租赁服务中心骗租一辆蓝色雪佛兰两厢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经廖义武介绍将该车作价2万元抵押向赵程鹏。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16、2009年12月23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1000元后,从桂林市鑫顺汽车行骗租一辆香槟色海马三厢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经廖义武介绍将该车作价4.5万元抵押给何辉。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17、2009年12月23日,被告人陆某从桂林市首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一辆丰田大发面包车(车牌号桂x),并将该车作价6万元抵押给王国亮。2009年2月2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1000元后,从桂林市荣辉汽车租赁服务中心骗租了一辆银色现代雅绅特三厢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并将该车换押给王国亮,将原先抵押给王国亮的丰田大发面包车(车牌号桂x)赎回后归还首汽汽车租赁公司。案发后,被骗桂x现代雅绅特轿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18、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2500元后,从桂林市安顺汽车租赁服务部骗租一辆银灰色东风标致307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并将该车作价6.5万元抵押给黎文。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19、2010年1月12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x元后,从桂林市金鞍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骗租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并将该车作价11万元抵押给何辉。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20、2010年1月24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3000元后,从桂林市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骗租一辆灰色海马三厢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并将该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黎文。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21、2010年1月25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3000元后,从桂林市便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骗租一辆铁灰色东风标致207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经赵鹏程介绍将该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杨宗良。2010年2月10日桂林市便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将被骗车辆追回。

22、2010年2月3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2000元,从桂林市翼铭汽车租赁服务部骗租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经赵鹏程介绍将该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卢劲松、卢京华兄弟。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23、2010年2月5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6000元,从桂林市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一辆黑色别克新君越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经赵鹏程介绍将该车作价9万元抵押给卢劲松、卢京华兄弟。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24、2010年2月5日,被告人陆某在支付押金1000元,从桂林市予安汽车租赁公司骗租一辆黑色海马轿车(车牌号桂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经赵鹏程介绍将该车作价4万元抵押给杨俊。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莫某某、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宏升汽车租赁公司、起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翼铭汽车租赁服务部、桂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速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赛晨方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好伙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昊日汽车租赁公司、宏兴汽车租赁服务部、便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首汽汽车租赁公司、好心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荣辉汽车租赁服务中心、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顺汽车租赁服务部、金鞍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予安汽车租赁公司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陆某的供述,被害人庞敏、廖义武、王国亮、杨宗良、何辉、黎文、黄某、胡劲松、易兵、赵鹏程、杨俊、卢劲松、卢京华、温有光、付凯、陈志磊、张影、庞波的报案及陈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本,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赃车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鉴字(2010)2-54、5-11、5-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陆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故意制造使用车辆的假象,与被害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在租赁车辆以后,其主观上并无履行合同并退还车辆的意图。被告人陆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先付小额押金和部分租金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扣除其已缴纳的押金x元,被告人陆某骗取财物实际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数月间在桂林市内频繁作案,骗取多家汽车租赁公司汽车达23辆之多,严重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市场秩序,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特别是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诈骗事实,亦是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

二、继续追缴和责令被告人陆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已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陆某伪造的用于诈骗的车辆登记证书一本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杰

审判员王平克

审判员汪建林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淑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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