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晓波,河南民心(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
上诉人卢某甲为与卢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晓波,被上诉人卢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卢某甲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孙风云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