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邻居张××因垃圾堆放地点发生争执,引起打架,秦某某用拳头打张××嘴部,致其两枚牙齿外伤性脱落。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部门鉴定:张××的损伤属轻伤。
2010年10月1日,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张××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2010年10月8日,被告人秦某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王××、张××、秦××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秦某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备了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具备了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