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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42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9年10月7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10月2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以来,马××(另案处理)多次从商丘市永城购买老四、老五所盗的摩托车、三轮车,在2009年7月份的一天,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马某某一辆豪爵125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3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马××证言,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在案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波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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