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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甲、付某甲、付某乙与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甲

原告付某甲

原告付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本院于2010年6月7日受理原告付某甲、付某甲、付某乙诉被告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甲、付某甲、付某乙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付某甲、付某甲、付某乙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甲、付某甲、付某乙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甲、付某甲、付某乙负担。

审判长田忠民

审判员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张衡英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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