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甲
原告付某甲
原告付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本院于2010年6月7日受理原告付某甲、付某甲、付某乙诉被告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甲、付某甲、付某乙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付某甲、付某甲、付某乙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甲、付某甲、付某乙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甲、付某甲、付某乙负担。
审判长田忠民
审判员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张衡英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