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沈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某应于2011年4月15日前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衣物损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x元;
二、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5元,由被告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