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范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1年2月15日19时30分,在本市X路、东新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小客车与案外人李正国乘坐的原告驾驶的牌照号为沪x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范某于2011年2月17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车辆修理费(含牵引费、停车费)人民币59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范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1年2月1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