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万田,系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万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31日,被告周某某向我借款x元,至今未归还。我多次向二被告周某某、扬运中讨要借款,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还款。被告周某某向我借款用于家庭使用,被告杨某某是被告周某某的丈夫,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x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周某某、杨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31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某某现金x元,一周某偿还。”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到被告家向二被告讨要借款,二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拖延至今,导致本案纠纷。被告周某某系被告杨某某的妻子,该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关系明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确认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逾期偿还原告借款,是违约行为,对造成本案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周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x元。
二、被告周某某、杨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x元的借款利息,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6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杰
审判员:高战兵
人民陪审员:任少文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董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