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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立民初字第13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被告双方于1978年12月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赵某坡,X年X月X日生长女赵某丽,X年X月X日生次女赵某虹。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本院准许。

二、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常鹏翼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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