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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赵某乙要求宣告赵某明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清民特字第366号

申请人赵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赵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爱玲,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魏守霞,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要求宣告赵某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以被申请人赵某明于1996年5月2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为由,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宣告赵某明死亡的申请。

经查:被申请宣告死亡人赵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之父。赵某明于1996年5月23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6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了寻找赵某明的公告,公告期间现已届满,赵某明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赵某明于1996年5月2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6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了寻找赵某明的公告,公告期间现已届满,赵某明仍下落不明(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某明为死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相璞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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