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赵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爱玲,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魏守霞,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要求宣告赵某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以被申请人赵某明于1996年5月2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为由,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宣告赵某明死亡的申请。
经查:被申请宣告死亡人赵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之父。赵某明于1996年5月23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6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了寻找赵某明的公告,公告期间现已届满,赵某明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赵某明于1996年5月2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6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了寻找赵某明的公告,公告期间现已届满,赵某明仍下落不明(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某明为死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相璞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