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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隆某甲与被上诉人隆某乙、伍某某及原审第三人隆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隆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上诉人隆某乙之妻。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隆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隆某甲与被上诉人隆某乙、伍某某及原审第三人隆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09)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隆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隆某甲的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隆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隆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莉娜

审判员禹继华

审判员刘新军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曾蓓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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