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陕西XX公司与富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XX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中段X号XX大厦719-X室。

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赵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富平XX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XX小区东侧X号。

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

陕西XX公司与富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08)第X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XX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公司于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后,本院已决定于二0一0年四月一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依法向被执行人XX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七日内给付拖欠的货款x元及利息,仲裁费合计x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XX公司表示愿在执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并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被执行人XX公司于二0一0年五月五日至六月二十三日共履行四万元,扣除执行费用后,其x元已于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向申请执行人XX公司兑付,对于下剩的部分利息,经本院及XX公司作科工贸公司的工作,其自愿放弃,不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8)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卫平

审判员雷建民

审判员侯晓竹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彦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