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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申请人李某甲与被申请人李某乙、方城县杨集乡人民政府为颁发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纠纷再审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行再终字第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李某甲,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乙,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城县X乡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李某甲与被申请人李某乙、方城县X乡人民政府为颁发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2009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09)南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经审理认为,本院二审程序违法,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恢复本院二审程序予以审理。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李某新

代理审判员肖新征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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