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李某甲,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乙,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城县X乡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李某甲与被申请人李某乙、方城县X乡人民政府为颁发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2009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09)南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经审理认为,本院二审程序违法,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恢复本院二审程序予以审理。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李某新
代理审判员肖新征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