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东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吴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曙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叶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略)。
被告古姿昌源(天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陆羽广场步行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古姿国际公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上环苏杭街X-X号建安商业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玉昌,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殷璇,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略)。
第三人湖北源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钟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东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姿昌源(天门)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古姿国际公关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源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东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东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东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湖北东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溥
审判员苏哲
审判员肖志祥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胡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