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略)。
被告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谢飞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