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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略)。

被告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谢飞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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