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X街特X号“银泰大厦”16-X层。
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政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与武汉市政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07〕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8〕汉民执字第9-X号执行裁定,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0年12月13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债权债务关系已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对于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应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的执行程序亦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