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现年24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高某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某